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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廉租住房分配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烈士遗属,2、优抚对象,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4、孤老)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证件名称

 

 姓名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 

 


  街道(镇政府)、各区分局和市住保办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

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居住面积合计(只包括厅房)     m2,人口为     人,人均居住面积为     m2。该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总收入为     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该家庭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孤寡老人( ),3级及3级以上残疾人家庭( ),烈属( ),优抚对象( ),转业复员军人(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  )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原因: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复审意见

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居住面积合计(只包括厅房)     m2,人口为     人,人均居住面积为     m2。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原住公房( )、自有私房( ),实物配租应配租人口共  人,扣除原住自有私房居住面积   m2,应配廉租住房户型为    厅,评定分数为  分。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住保办意见

(  )该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

(  )该家庭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请申请家庭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3
  2011年廉租住房分配资格审核和意向登记表填写说明

  一、《2011年廉租住房分配资格审核和意向登记表》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如实填写:
  (一)经“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在2011年5月20日前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
  (二)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家庭:
  1.持有2011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特困职工证》;
  2.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三)现无租住廉租住房或现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用作廉租住房将于2011年底前到期的;
  (四)现家庭人均自有产权居住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
  二、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含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2)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双特困家庭免交);(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6)属双特困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要求提供。
  三、交表时间和地点
  交表时间:2011年5月9日~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交表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四、注意事项
  (一)经意向登记及公开摇珠取得入住廉租住房资格无正当理由放弃入住的家庭,一年内不再安排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后必须腾退原承租的公房。

  附件4
  2011年廉租住房分配资格审核和意向登记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编号申请人 姓名申请表号保障 人口原住房面积公房是否腾退应配房型(各区分局填写)评定分数(各区分局填写)是否双特困户残疾情况意向选择是否服从安置备注
自有私房公房残疾类别级别同德芳和金沙洲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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