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在穗外国人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22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物业小区外国人管理、租赁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外国人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将外国人新租(入)住、搬离情况在24小时内报市租赁所(网址:http://www.laho.gov.cn/zls/default.jsp)。
二、物业服务公司应每半个月将本公司物业服务小区内的房屋租赁信息向市租赁管理所报送,当无租赁信息发生时也应进行租赁信息“零报送”,网址同上。
三、物业服务公司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人员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