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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与担保机构合作机制的文件复印件以及《XX银行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通知》要求反映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出具《XX银行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1. 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新增担保贷款金额。中介机构需对该银行2010年新增担保贷款额(仅限于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相关的担保贷款合同进行核实、确认和披露,并附《XX银行2010年新增担保贷款明细表》(附件5)。

  2. 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金额。中介机构需根据银行上报银监部门的统计数据,确认、披露该银行2010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

  (三)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规格制作,并按上报文件(财政部门需附《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承诺书》、《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XXXX申报云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核查报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的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各州(市)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银行应当在2011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州(市)财政部门。

  (二)各州(市)财政部门应按照《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后,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

  (三)省级担保机构、银行应当在2011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财政厅。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不齐备、《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与《专项核查报告》数据不一致等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将不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担保机构、银行应当对此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核实和确认相关数据情况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经过必要程序,确保数据的准确。

  (三)本《通知》涉及的表格电子文档可登录“云南省财政厅”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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