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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财企[2011]114号)


各州、市财政局,各担保公司,各银行金融机构: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一)担保机构业务补助

  担保机构业务补助主要对担保业务规模大、长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成本补助。凡持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且2010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年末净资产3倍以上(含3倍)的担保机构,可申报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08年至2010年年末平均在保责任余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

  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主要对资本金增加幅度大、规模大、实力强的担保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凡在2010年1月-12月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达到原注册资金50%以上(含50%),且2010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年末净资产3倍以上(含3倍)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奖励标准为不高于增资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主要对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银行给予业务成本补助。凡担保机构合作,且2010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仅限于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达到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3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银行担保贷款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0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请以分行或二级支行为单位上报申请材料,2010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即发生额)请以担保贷款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计算,2010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即发生额)请以银监局的统计口径计算。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单次补助(含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担保机构应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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