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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卫函[2011]315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5月1日施行,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细则》颁布与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的卫生质量,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反映,也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国务院1987年4月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后,卫生部于1989年9月发布《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991年3月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使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标志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由过去行政性管理和群众性运动方式的一般性检查,向卫生监督法制化管理方式的转变;由过去的单凭感官检查,向科学定量的卫生检验监测方式的转变。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场所环境质量的要求亦不断增强。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今年3月1日,卫生部在总结过去公共场所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印发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在以往的基础上,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的措施,细化了卫生监管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责任政府意识,体现了卫生监督工作执法理念、执法形式和管理模式上的转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视与关怀,是我们卫生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对此,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实施细则》颁布与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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