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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11]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2011]18号),结合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要点》,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做好我省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管理,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管理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解决本级并协调解决所辖区(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参公管理、适当增加监督人员编制、经费财政全额保障等问题。要从资金保障、工作保障、待遇保障等方面切实解决安全监督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充实一批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不断优化安全监督工作手段。广泛推广新型的安全监管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能力和时效性。规范安全监督工作档案管理,使工作轨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履责的督促检查,及时开展行业内的交流和研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抓好“三个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3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责任落实为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督促企业实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在建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四个结合”,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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