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深公通〔2011〕1号)
为加强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交场站。
二、本通告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列车、长途客运汽车、旅游包车、旅游专线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场站是指地铁(轻轨)车站、公共汽车上下客专用的停靠站台和长途汽车站。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广大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阻止其上车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乘客,工作人员应当阻止其进站乘车。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交场站的,应当积极劝阻,并立即向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五、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场站发现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疑似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采取现场保护措施,疏散群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拒不配合运营单位疏散、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