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违规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部门依照《注册会计师法》、《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五)与委托人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收费的;
(六)违反执业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