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区大队报请市支队管辖的案件,市支队经审查后决定由其管辖的,市支队应当在收到区大队报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办理。市支队经审查后决定仍由区大队管辖的,应当在收到区大队报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案件卷宗发回区大队。区大队对发回的案件应予办理。
五、对于区大队已立案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市支队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书面通知区大队将案件移交市支队管辖。区大队在收到市支队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市支队,并协助市支队办理案件。
六、对于市支队已立案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市支队在主要事实调查清楚之后,认为案件由区大队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做出决定将案件移交案件发生地的区大队管辖。市支队在做出移交案件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区大队。
七、区大队之间对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市支队指定管辖,各区大队应予以执行。
八、市支队管辖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可由行政机关直接组织拆除的,市支队应将案件移交给案件发生地的区大队,由区大队负责制定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方案,并报请案件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执行,市支队应给予协助。
市支队管辖的案件依法应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市支队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并要求行政机关配合的,由区大队负责制定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方案,并报请案件发生地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九、案件发生地的区大队、街道中队未依法履行职责而致使案件发展成为重大案件的,市支队可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市支队应当建立案件管辖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区大队的监督和指导。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