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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1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分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大打击规划土地违法行为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实行“属地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的原则。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管辖其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

  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管辖重大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市规划国土委及其管理局日常管理中发现并移送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三)占用其它土地10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

  (四)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案件;

  (五)发生在国家、省、市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案件;

  (六)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督办的案件。

  三、争议较大的案件是指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争议较大的案件。类型较新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较新的案件。

  四、区大队认为其巡查发现或者受理的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争议较大案件或类型较新案件的,可在发现或者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支队管辖,并同时提交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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