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拓展职业教育融资渠道。省政府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职业教育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贷款扶持示范区职业院校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增信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资金和信用支持,积极向各商业银行推荐优质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争取商业银行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4.引导民间资本举办职业教育。民间资本举办职业教育,在建设用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申报项目、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院校同等对待。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奖励资金,扶持办学基础好、社会信誉度高、发展潜力大的民办职业院校。要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举办者多种形式筹措办学经费。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依法保障建设用地。示范区内各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统筹考虑职业院校、职教园区建设发展和用地需求。省有关部门在编制和下达用地计划时,对职业教育项目所在市用地计划予以适当倾斜。示范区内职业院校新校区建设或原校区扩建要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规定的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加大建设规费减免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皖政〔2006〕118号和皖政〔2009〕83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落实相关规费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3.规范老校区土地处置。职业院校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新校区后,经校方申请,原老校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注销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所得价款用于院校建设。
4.鼓励支持校企合作。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在企业或企业到院校建立实训基地,在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同时,面向市场开展生产、服务经营,按国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和职业院校合资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向职业院校捐赠实验实训设备,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承担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实习实训和业务进修任务,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给予税费返还、项目倾斜、资金奖励、通报表彰等政策激励。
5.完善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合理地调整职业院校收费标准。鼓励职业院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其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按规定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职业院校事业性收入,全部用于职业院校建设和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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