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综合性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人才培训平台,落实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实施"圆梦津城"中小企业培训工程,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3万人次以上,加大中小企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完善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平台,推进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二十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联合审批办理。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中小企业证照办理时限平均压缩到4个工作日以内。扩展适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网上申报和"立等可取"办理事项。
(二十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上报的项目,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需使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原有用地须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短期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给予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非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1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十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指导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问题。 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七)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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