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产权市场进行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企业。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优化中小企业的资本构成,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对全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情况进行考核,促进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按照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单独制定对小企业的新增贷款规模、信贷指标、信贷标准、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等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管理。
(八)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贷款效率,提供简便优质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贷款抵质押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及股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搭建知识产权及股权交易处置平台,推动落实我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采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6号),继续扩大拟上市中小企业后备资源库,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融洽会"和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挥融资租赁、集合性债券、信托、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金补充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担保规模。调整整合各类担保资源,构建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作用,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国家资金支持,对未能获国家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可由市财政参照这一比例支持)。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和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国土房管建设交通、金融、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