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单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发展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中小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中小企业投资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三)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用地、信贷、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从事印刷、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各种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