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造创建氛围。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宣传推介力度,树立安徽出口食品农产品良好的国际形象。要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组织专家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要积极推广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先进管理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模式,切实加快全省示范区建设步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省加快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规范评审认定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申请、评审、认定、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的认定与撤销由省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省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区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提交认定工作。
第四条 示范区的认定实行自行申报、专家评审、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示范区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政府。
第五条 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协调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和安徽检验检疫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示范区进行评审。示范区评审组由安徽检验检疫局牵头。
第六条 申报示范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示范区申报书。
2.开展示范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领导组织机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3.示范区建设体系文件,主要包括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企业诚信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监控评估预警控制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及其他依托地方特色创新开展的体系建设文件。
4.示范区内出口企业名单和出口业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