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全面实行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湖南保监局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湖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2)完善、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监察厅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办法,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 (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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