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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八)关注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幼儿入园问题;对于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指导家长选择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对于智力有轻度障碍和低视力、低听力的适龄幼儿,可在有条件的幼儿园随班就读。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举办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机构。自2012年起,逐步对在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实施免费教育。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九)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市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资格由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其他各类人员资格和管理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完善师资培养培训制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将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市及各区(市)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三年内对全市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市级和各区(市)财政预算。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园长和幼儿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建立一处高水平的幼儿教师教育基地。

  (十一)加强师资配备。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在农村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到2015年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每所农村幼儿园和幼儿班至少有1名公办幼儿教师,2020年前尽快按规定配齐公办幼儿教师。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十二)积极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稳定幼儿教师队伍。2012年前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要达到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农村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列入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由区(市)政府统筹发放。逐步提高城乡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等待遇,具体由幼儿教师所在单位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自行制定,并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切实解决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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