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从2011年起,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市本级幼儿园,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培训园长和骨干幼儿教师等。2013年前各区(市)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举办高中的区达到10%。
(四)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市及各区(市)政府举办的实验类幼儿园纳入财政拨款范围,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幼儿园纳入财政补贴范围。每个镇(街道)至少举办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到2020年逐步建成150所左右的小区配套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中小学撤点并校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五)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积极扶持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捐赠,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快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按照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规模,提高办园效益的要求,科学调整农村幼儿园布局。按服务人口3000-5000人、就近入园的原则进行布局调整,形成以公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示范,独立幼儿园为主体,附设幼儿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格局。推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2015年前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标准统一建设、改建或扩建150所左右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和1000所左右农村独立幼儿园。积极探索农村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模式。
(七)改革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政策。今后小区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供地、规划审批前须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配套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建设部门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每5000人口的住宅区应由政府规划建设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对已完成供地的小区内非公办配套幼儿园,按照用地性质、产权归属、建设程度等分类,逐步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转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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