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1.做好宣传。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布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咨询电话。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以及申请和办理程序。
2.受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农民的申请,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由系统打印出《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受理回执”供申请者签名确认。
3.审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购机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录入管理系统。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分期分批接受购机申请,并切实加快审批工作进度,自收到申请到审批完毕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申请表”上相应的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表”预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4.公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评审通过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少于1000元(包括1000元)的购机申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市、县两级在审批这类机具的申请时应切实加强对申请人资金条件的审核,并对其加强监管,如因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公示有异议,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检查确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取消补贴资金并退回补贴资金。
5.申请表发放及签署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 “申请表”一式3份,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各存一份,一份交给申请者。
6.购机。农户直接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购机时须向供货方提交在有效期内的“申请表”,并向农机供货方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农机供货方在销售机具后应将机具信息录入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7.补贴机具的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农民购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5)及时上报市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内容包括农户是否购机、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购机价格等。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人力,切实加快机具核实的工作进度,在农户购机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具的核实工作后将核实情况上报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并通知农机供货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厅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县(市、区)的核实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8.补贴资金结算。由农机供货方不定期向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6,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购机者的“申请表”和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发票的资金总额应包括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在销售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省级财政补贴金额、农民自筹资金等信息,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省农业厅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如供货方提供的凭证材料不完善将不予以结算。
9.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农户承诺书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宣传补贴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受益对象评审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在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内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额审批和扩大补贴产品范围,不得越权审批。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不得向农机供货方和购机农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务额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要认真核实申请者的原始凭证和资金条件,严防一机多补或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各市、县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应主动、自觉地接受纪检、审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严格纪律,落实奖惩制度。对规范操作、完成计划较好的市、县(市、区)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加大对该区域的扶持力度;对该项工作管理不到位、违反购机补贴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将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地要将督查情况及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四)搞好服务,确保成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要做好咨询服务,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应在2011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7)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农机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