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追认烈士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16号 HNPR-2011-0101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追认烈士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追认烈士的申报
凡因战因公牺牲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将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将追认烈土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委托省民政厅按有关规定行文批复,单独编号,加盖“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革命烈士专用章”。
二、追认烈士的必备材料(一式三份)
1、原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两名以上知情群众或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3、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烈士呈报表》;
4、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5、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7、涉及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罪犯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8、工作事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部门处理决定;
9、牺牲时间较长的须有可以佐证的原始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