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园区核心区主导产业数量应集中在5个以内;若为单一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须已建立起上下游较完整的产业链,拥有相关配套产业;
⒊园区建设已经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
⒋园区总体规划可行,并附有清晰的各功能区边界图;
⒌园区要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对接机制。核心区内企业必须与高校和科研单位有明确的科技合作,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技术对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核心区要有一定数量的农村科技特派员,并设立特派员工作站;
⒍管理体系健全。各地级市要成立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由地级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园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园区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成立园区专家组,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
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1);
⒉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附件2);
⒊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资质证明、地级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特派员及工作站清单、获奖情况、产品产地认证、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 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园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园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复设立并挂“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匾牌。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实行合同制管理。省科技厅(甲方)与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乙方)签订园区建设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
第十六条 制订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园区所在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支持本市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加强对全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