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包括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
核心区应突出技术源动力功能,打造产业集聚和技术集成平台。在核心区内建成技术研发、集成与应用、良种引进示范和繁育等功能区,核心区内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深度合作。
示范区应突出技术与产业示范、带动功能,利用示范区内原有的产业优势,重点发展种植、养殖和加工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产业示范点,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方式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进行示范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辐射区应突出产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功能,在辐射区内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审、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委员会,为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管理工作提供咨询。
第八条 各地级市成立园区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省有关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各地要把园区建设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九条 园区应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园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成立园区专家组,为园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农业科技园区由省科技厅组织申报,有关地级市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相应地级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园区核心区达到一定规模(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800亩以上,区内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有3个以上规模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并有明确的地理边界;示范区范围要相对明确,具体到本市内相对集中的区域或企业,示范区必须与核心区有明确的科技示范联系机制,要明确技术示范区承接技术的来源、应用以及规模;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示范区周边地区为辐射带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