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引导园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实现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针对当地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特点与趋势,实现种苗工厂化、规模化生产,种养业规模化、专业化示范,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等,提高设施农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⒋引导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实现集团化和国际化。农业科技企业既是科技投入的主体,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在兼顾科技优势、区域战略布局、主导产业培育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实现集团化和国际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团。
六、组织管理
㈠ 申报评审。
农业科技园区由省科技厅组织申报,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相应地级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工作;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由省科技厅批准,发文公布后挂牌。
㈡ 园区管理。
⒈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审、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委员会,为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管理工作提供咨询。
⒊成立园区地级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省有关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各地要把园区建设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⒋园区应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园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成立园区专家组,为园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㈢ 考核验收。
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的园区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 60~84分的为合格,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不合格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1年内整改,整改后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七、保障措施
㈠ 政策保障。
园区建设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相关配套措施,努力为园区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将园区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计划,并作为发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的重要内容。省和地方农业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园区内农业产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
㈡ 资金保障。
园区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和建设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每个立项园区安排1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进行支持;立项建设期间,对核心区入园企业及其技术支撑单位给予总额50万元额度的项目经费支持;对通过验收且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地级市人民政府须按省科技厅专项经费1∶1以上的比例安排园区配套经费,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设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建设,引导农户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及以承包、入股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