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 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强拉广告、赞助的;
(二) 报道失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三) 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除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之外,其他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方式及运用
第十五条 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方式:
(一) 诫勉谈话;
(二) 责令书面检查;
(三) 公开道歉;
(四) 通报批评;
(五) 停职检查;
(六) 调离工作岗位;
(七) 引咎辞职;
(八) 责令辞职;
(九) 免职。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对单位的处理适用(二)至(四)项。受到处理的单位,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受到处理的单位及受到(三)至(六)项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七)至(九)项处理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根据其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程度,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理外,还应视情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 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 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 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 打击、报复、威胁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