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按决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
(二) 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
(三)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
(四) 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置的;
(八)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招商协议后,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履行协议,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 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的;
(二) 无行政审批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 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的;
(四) 不依法公示行政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五) 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
(六) 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七) 不按法定条件或者依法公布的期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
(十) 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含执收,下同)、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职责的;
(二)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三)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征收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