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11]9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5日
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建设顺利开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执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教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