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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和行政问责制。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加大事故警示问责和督导督改力度,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进一步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进一步强化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打非治违”工作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抓紧建立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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