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渝办发〔201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产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活动,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为主线,以推进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为手段,全力打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政府监管能力、防范重特大事故、强化重点行业保障能力“四个攻坚仗”,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
二、进一步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要求,扎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完善发展改革、工商、金融、保险以及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值)班制度。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