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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1]50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指导方案》(湘教发〔2009〕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11年扩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范围: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和没有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市州的1所高职院校,这些院校所有专业均可进行试点;其它去年已开始试点的院校仍只安排部分专业进行试点(试点院校、专业及试点规模见附件)。

  二、各试点院校要高度重视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管理制度,完善从宣传发动、命题组考到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院校要从高等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认真制订周密可行且分别适合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的方案,报我厅学生处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招生对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省内考生,可以主要招收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均要参加2011年高考报名,未办报名手续的,于4月15日前到生源地所在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补办。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单独招生计划纳入我厅核定的各试点院校今年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计划转入本校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与录取、普通高经批准单独招生的试点专业中转专业学习。

  五、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各试点院校在生源发动时,不得利用招生中介搞有偿招生,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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