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六盘水市市属企业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年度取得的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所有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企业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享有的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享有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一收支计划管理。市属企业应当按年度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未单设专门的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前由市经贸委履行此项职责〈下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严格按收支计划执行。
第二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分类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