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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落实大学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
  1.我市大学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
  2.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3.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创业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或予以贷款贴息;对主动安置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的企业,如工作期满2年以上,可从创业基金中给予该企业适当奖励。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间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大学毕业生或安置大学毕业生的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年百万”见习计划,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丰富职业经历,提高职业技能。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
  积极做好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要免收“双困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一)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导向作用,规范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报道,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二)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优工作,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做好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工作
  (一)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视和关心,发动社会各界关爱高校毕业生,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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