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1〕103号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稳妥推进环境价格改革,服务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的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2009-2010年度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对象
各市、县(市、区)、建制镇已投产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
二、监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艺、等级,服务面积,设计年污水处理量、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情况。
(二)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其他财务指标。
(三)成本费用情况,包括: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含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维护成本。
三、组织与分工
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开展监审工作,设置和解释各项监审指标,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汇总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核算出污水处理行业的平均成本。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污水处理单位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核算,协助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做好对抽查企业的实地监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监审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数据填报和资料提供的监督指导,在确保数据资料真实性、可靠性的基础上,核定有关单位所填报的成本费用数据资料,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上报与存档,上报数据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情况及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四、上报时间及范围
(一)上报时间
请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详见附件3,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费用监审表(详见附件1)及监审分析报告,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各地在开展监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二)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