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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粤价〔2011〕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规定,按照2011年全省价格成本工作安排,决定对全省建制镇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制镇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
  二、监审内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2009-2010年的供水成本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水厂数量、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主副营业务是否单独建账;
  (二)企业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情况、其他财务指标;
  (三)企业供水与销售情况,包括日综合生产能力、日供水量、年取水量、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销售收入、外购净水量、实际产销差率等;
  (四)人员及工资情况,包括职工人数、职工工资费用;
  (五)成本费用情况,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六)其他与供水成本有关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监审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抽查范围,汇总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核算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平均成本水平。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负责本地区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核算和数据库建档工作,并协助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做好对抽查企业的实地监审工作。
  (一)企业自报:各供水企业按照统一的调查表填报调查内容,并按要求直接报送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初审。
  (二)复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复查和审核本地区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委托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复查、审核工作。
  (三)抽查: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挑选部分供水企业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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