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