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
(厦府〔2011〕164号)
海沧区人民政府:
《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沧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请示》(厦海政〔2011〕29号)收悉。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海沧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现批复如下:
一、你区征地时不再区分土地类别,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
二、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亩)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水利设施摊销费
| 按时交地奖金
| 合计
|
20000
| 39700
| 30000
| 300
| 8000
| 98000
|
三、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请你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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