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应由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至少20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其抽查,配合其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记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质量验收。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收齐如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四)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七)《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纪要》;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市政府决定开展试运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试运营前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