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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中间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行为、施工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评价工作细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7号)的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监理月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一工程项目开通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监理单位应按系统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施工单位应按每批混凝土收集通过系统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和“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的规定进行;
  (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贯通测量;
  (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
  (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方法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管片按每100环抽取1块管片。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报告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和“质量优良样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63号)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
  (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
  (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
  (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全线系统安装工程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
  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 ,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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