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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凡被终止参评资格的项目,评选工作办公室了解情况,查证事实,作出终止评审决定后,书面通知参评企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每年一月,由评选工作办公室把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创建项目汇总,作为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候选名单,报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在评出的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中按10%的比例,评选“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标准示范工地”奖项,作为本市城乡建设系统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项。
  第二十条 表彰对象为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做好创建工作,项目制定的相关制度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过程形成的相关安全管理资料必须如实反映,真实填写,并可指导现场工作反映现场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评分为文明施工评分和安全管理评分,每项评分必须分别达到85分以上,其中一项达不到85分,该次检评打分不得通过,有条件整改的,整改后再组织复评,如复评仍不能通过创优分数的,则终止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检评组对项目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监理公司驻场项目部必须进行整改复查加具复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创建样板工地过程中,如项目出现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违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评选工作办公室可发通知中止或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表彰对象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核查确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应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严格依照检查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公正评分,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取消其验收或评审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再次修改<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
  2、广州市建筑工地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备案表

  附件一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

  建设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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