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担任项目安全管理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担任项目总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登记表或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后,评选办公室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安装阶段)或工程进度情况,组织评委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检评打分,每次的检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汇总。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介绍施工、监理情况;
(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创优情况;
(三)抽查项目管理部和监理管理部的安全管理资料和文明施工专项资料;
(四)检评组向项目部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依据以下文件与规定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
(五)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以及各个时期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六)《广州市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
第十七条 每年度的一月,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写出评审报告和列出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候选名单,报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候选名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场必须通过三次及以上的检评组检评且每次达到85分以上;
(二)项目完工并取得安全监督站出具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的《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安全监督站在施工阶段对项目的每次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及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分达到80分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 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发生严重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与通报批评的;
(三)项目未按照住建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施工的;
(四)项目违反建设法规被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达三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