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委托执法的通知
(穗建法[2011]3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2号)及市、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分工调整等有关情况,我委按照《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办理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委托手续,现将委托执法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行使。
(一)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按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招标项目(以下简称各类工程招标项目)。
(二)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范围
1.行政管理范围:对依法需进行备案的各类工程招标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确认招标无效情形、确认评标无效的情形、确认中标无效的情形等行政处理(不含行政处罚),对招标投标投诉进行处理。
2.行政处罚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停止招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
3.行政指导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进行引导、劝告、建议,制定导向性政策,指导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委托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
(一)委托的工程范围
1.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权限分工,由委托人负责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二)委托的质量监督检查权限
对属于委托范围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登记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主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等规定采取措施。
对属于委托范围的工程,检查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其服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其服务等违法行为;对于已经依法招标的工程,还应检查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建造师、监理单位或项目总监与中标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发现违法行为的,进行调查取证,移送委托人处理。
(三)委托的质量监督处罚权限
对属于委托范围工程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6)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