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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试点研究,着力构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8、依托省教科院教育督导评价所,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研究工作。主要承担国家在我省部分县市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定期收集、整理和上报动态数据,不定期举行分析研讨活动;并开展对各市州、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监测,收集数据资料。
  9、继续配合教育部督导办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并依靠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扩大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面,深入研究和科学评估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同时探索构建有湖南地方特点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五)建立督学资格认证制度
  10、建立全省督学资格认证制度。依托省教科院教育督导评价所具体实施我省督学资格认证工作,对已经是省督学和教育督导评估专家的人员进行督学资格过渡,对新任督学进行督学资格认证考试,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基本条件已经具备的人员进行审核认定,颁发《湖南省督学资格证书》;并对已聘任为督学的对象每年分3-4批开展督学培训以及3年一次的督学资格证注册、复检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标准的建设。一是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新课改要求,修订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科学性和时代感。二是依托省教科院教育督导评价所,研究制定新时期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突出体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内容,促进全省中小学的标准化建设。
  (二)创新和改进教育督导方法和手段。一是从督导制度、评估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使教育督导评估逐步由过去的行政型、经验型评价向科学型、专业型评价转变。二是在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中,探索运用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方法,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评估的激励功能、协调功能和反馈功能,把统一规范的教育质量外部评价标准,转化为学校进行自我评价的科学工具;把诊断性、鉴定性的评价,转变为发展性、激励性的评价;把外部的强制性监督和控制,转变为内部的自主性管理和发展,构建学校“规划--总结--改善”的良性发展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的发展水平和质量。三是在县级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中,改变过去召开县级人大、政协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的方式,采取抽选县级人大、政协代表寄送问卷信函的方式征求意见。评估前后在我省主流媒体上刊发通讯和评估结果,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评估中以匿名调查的方式,对接受督导评估的对象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四是有效运用教育质量监测手段,整合与教育质量评估有关的行政力量、科研力量和教研力量,研究开发教育质量监测的标准与技术手段,开展基础教育质量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监测工作,建立相关监测点,发布监测报告,为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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