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投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计[2010]1450号)
市城投集团、各相关建设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检监察部门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精神,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建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现对市建委颁发的《关于印发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2009〕241号)和《转发广州市城建投集团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程序指引的通知》(穗建计〔2009〕591号)有关工程变更管理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所有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凡涉及一、二类工程变更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法律法规,先行列入审计范畴,进行同步跟踪审计。
二、关于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调整问题
对于已批复概算的项目,如因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设计变更指令或根据市主要领导批示修改设计,涉及工程概算调整金额超过10%及以上的,需按程序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和调整概算以及投资计划调整等手续。如调整后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则应依据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重新办理可行性研究审批。
如工程已招标,因方案或初步设计调整涉及到需要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则应以市建设科技委办组织专家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为依据,按照穗建计〔2009〕241号、穗建计〔2009〕591号文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如同时涉及调整设计费用的,则由建设管理单位列明计费依据(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或工程变更预算,以及合同条款),按变更金额分类规模的权限,分别由市建委或市城投集团直接履行审批程序后,委托监管中心进行变更预算审查。
三、工程变更分类规模的调整
城建工程变更按照穗建计〔2009〕241号文有关要求分为三类,其中对二类变更规模调整为: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对三类变更规模调整为: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
四、工程变更的论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