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拆卸工程费、管线迁移费及劳务费按完成工作量的 80%支付,经建设管理单位结算并经市财政局评审后可支付至审核价的100%。
3.审核要求
(1)征地拆迁补偿合同价款签订应以概算审核价为依据(2003年底前完工的除外);
(2)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总额不能超出经审核的概算,对征地拆迁和管线迁改两部分要分列价款。确需超出经审核的概算签订合同的,必须先报市建委进行征地拆迁概算变更审查。
(3)对于个别项目由于工期紧,征地拆迁概算审核完成之前已实施了部分征地拆迁工作的资金申请,除提交第 1 点所要求的申请材料(除概算审核书)之外,还应补充以下材料:
①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书面说明概算审核报送时间、审核进展及存在问题并由审核单位予以确认。
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承诺本单位已完成拆迁部分符合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作量属实以及确保征拆补偿款按经审核的概算进行控制,并由建设管理单位予以确认。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1.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3);
(2)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登记表详见附件 4);
(3)累计完成工作量清单 (按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分列并汇总);
(4)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5)建设管理单位与委托管理单位签定的工作委托合同(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
2.支付比例
预付款按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20%预付(具体计算办法见表 4)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并在支付至 60%时将预付款抵扣完毕;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额的 90%;项目竣工决算后支付 100%。
3.行政管理部门自管的项目,不得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代建费
1.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3);
(2)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登记表详见附件 4);
(3)累计完成工作量清单(按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分列并汇总);
(4)代建委托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
(5)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6)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标要求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2.支付比例及要求
(1)代建费依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 号)第十六条规定计取。
(2)根据不同工程的专业技术复杂程序,代建费需超过《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 号)规定额度的,在代建单位招标前由建设管理单位说明理由,并经市建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3)代建费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因工程变更等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建委审批。
(4)代建费由代建单位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报市建委备案,在项目实施阶段按计划并且结合工程进度情况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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