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包括的费用。
3.待摊投资款
(1)前期工作费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环评、地质灾害评价、地震评估、防洪评价、卫生评估(按需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部明确的专业类别)等费用。
(2)征地拆迁款
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管线迁改、租借地、征地拆迁劳务费、征地拆迁的各项税以及规费等费用。
(3)服务费
招标代理、监理、检测(技术规范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部分)等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建〔2002〕394 号文执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穗发改投资〔2005〕30 号执行)。
(4)其他待摊款
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规费、利息等。
4.项目咨询费用及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工程保险费等除特殊情况下报市建委批复同意安排之外,一律不予在项目资金中安排。
(五)本指引中所列建安工程款、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设计、监理、检测、科研;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单位管理费首次请款及(单项)工程完工后所有请款应报市建委审核;设备购置款的首次请款及结算后所有请款应报市建委审核。
对于市城投集团出资的城建投资项目,上述款项的进度款及其余款项的申请,由市建委委托市城投集团负责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13)。
二、城建投资项目建安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3)。
2.合同及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登记表详见附件 4)。
3.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标规模的合同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4.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首次请款时提供,其中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供预付款担保)。
5.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工作量)计量凭证(详见附件 5)。
6.变更审核结果资料(符合《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二类变更及累计变更达到规定标准时提交)。
7.结算审核结果资料(申请结算款时提交)。
8.项目合同支付用款申请内部审核表(详见附件 6)。
9.由建设管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已过质量保证期的证明材料(支付工程质保金时提交)。
(二)支付比例
1. 建安工程款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控制支付比例。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根据不同类别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大小,以保证工程需要,同时避免超付风险为原则,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表 1);
(2)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完成工作量的 90%(同时限合同价的 80%以内);
(3)结算内审后可控制在结算价的 90%内支付(扣除未按有关变更管理程序批复的费用部分);
(4)市财政局评审后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尾款,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2.预付款的抵扣按表 2 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