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52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二、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原则、主体和内容
(一)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原则。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主体。根据“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省财政厅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的公开。
2011年,选择10个厅(局)进行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试点,包括省教育厅、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卫生厅、国资委。鼓励非试点部门比照试点部门做法公开部门预算。2012年起,除涉密部门外,省级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全部推行预算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