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落实措施,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空间
(一)制定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统一纳入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足够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