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5.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六盘水籍高校毕业生;
6.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 创业补贴和扶持补贴申报材料
1.创业补贴申报材料
(1)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高校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
(4)《低保证》及复印件;
(5)《残疾证》及复印件;
(6)《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贵州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创业方案或有关税费、社会保险费缴纳依据;
(9)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10)创业设施设备、场地租赁或购置手续等其它材料。
2.扶持补贴申报材料
(1)扶持补贴申请书、申请表、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安置人员的《低保证》、《残疾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贵州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补贴和扶持补贴申报程序
1.自主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登记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日后无异议者,在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2.主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向级别管辖或工商注册登记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日后无异议者,在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于次月初从本级创业基金中预拨一定金额的补贴资金和创业项目库建设经费到同级就业部门设立的支出户上,再由就业部门按程序从财政预拨的经费中分别将创业补贴、扶持补贴兑现给申请者本人或拨付到用人单位开设的账户上。
四、创业基金的使用审批
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要审查其真实性、可行性,对其创业项目或安置人员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审核意见交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后,按规定程序兑现补贴。
五、严格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责任
财政部门要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创业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创业基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创业基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