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生产销售监管方面,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使用监管方面,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完备的食品添加剂登记管理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与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出台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整理编发餐饮服务环节常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手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得以虚假不实信息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同时,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省卫生、质监部门要积极指导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卫生部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和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并按卫生部、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
四、加快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济和信息化、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法生产经营。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非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在强化源头治理的同时,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大宗食品的监测力度;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褒奖,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各监管部门要把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大力培育优秀企业和放心品牌,不断提高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集中度和诚信自律水平。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