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把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是国家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抓严管的鲜明导向,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食品非法添加危害性大,一旦发生问题,社会影响面广,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一旦在某些领域形成“行业潜规则”,容易引发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食品安全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抓紧抓实抓好,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高压态势
根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完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跨省辖市的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