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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民意在司法活动的适用

  17、建立健全民意研判工作机制。全市两级法院要确定专门的职能部门,对收集到的各项民意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甄别,提出处理方案。党组或审判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门会议对涉诉民意进行讨论研究,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开展工作的参考或者工作整改的内容。对于涉及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或者法规、规章的制定调整的,要向立法机关、上级法院和有关方面提出。(责任部门:研究室)

  18、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反馈制度。建立意见建议专题会议制度,两级法院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建议和提案进行责任分解,各部门要将办理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安排专人进行负责,确保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实效。进一步完善意见建议反馈制度,通过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上门答复等形式,及时将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责任部门:办公室)

  19、加强善良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在审判活动中,要按照合法、合理、正当、普遍的原则,把善良民俗习惯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时,补充适用民俗习惯。明确、细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程序,通过当事人公开质证、人民法院依法调查等方式对民俗习惯进行审查。适用民俗习惯进行裁判的,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适用的理由和结果。民俗习惯的运用对司法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20、加强重大疑难案件审判的民意吸收运用。在审理社会关注度高、争议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等案件时,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吸收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合理的意见,争取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民意吸收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努力实现法律与民意的统一;(2)对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性质认定存在多种合法结论的情况,要尽可能选择符合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和社会效果的方案;(3)对于需要进行司法自由裁量的,要把一般群众的社会经验和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作为规范裁量权的重要依据;(4)对于属于上级法院权限的,参照社会公众的意见确属情况特殊的案件,要层报上级法院决定;(5)对于社会反响强烈、争议较大的案件,应由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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